云南省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我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现就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价格
(一)按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原“B超下采卵术”等20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规范整合为“取卵术”等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再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标准。
二、完善支付政策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项目管理(详见附件1)。
三、落实待遇保障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相关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